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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街头发生车祸,警方公布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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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2-22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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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12-30 12:46:18 | |阅读模式
    作者:宜昌资讯网友

    宜昌街头发生车祸,警方公布事件经过-1.jpg




    宜昌市兴山古夫镇香溪大道与鹞子坪小区“丁”字路口处,发生严重车祸,1人当场死亡,宜昌警方紧急介入...


    宜昌一“丁”字路口处发生车祸,1人当场死亡


    万某某开着车左转弯时撞上1摩托车

    宜昌街头发生车祸,警方公布事件经过-2.jpg


    (网络配图)

    2020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驾驶鄂E****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山县古夫镇**村家中往古夫城区腾龙4S店方向行驶,行至古夫镇香溪大道与鹞子坪小区“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对向正常行驶袁某某驾驶的鄂E****5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摩托车驾驶员袁某某当场死亡

    宜昌街头发生车祸,警方公布事件经过-3.jpg


    (网络配图)

    造成袁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万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袁某某法医学死因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伴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兴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万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万某某及时报警,赔偿家属
    事故发生后,万某某拨打救援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协商一致,万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24918.00元,已经保险公司赔付到位。


    兴山县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

    宜昌街头发生车祸,警方公布事件经过-4.jpg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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