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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一地发生车祸,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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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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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2-22 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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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12-24 08:32:05 | |阅读模式
    作者:秦皇岛圈儿

    秦皇岛一地发生车祸,一人死亡-1.jpg




    秦皇岛一地发生严重车祸,一男子接连遭受三次车祸。其中两次碾压致男子死于现场,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秦皇岛一地发生车祸,一人死亡


    被害人孟某某遭受三次车祸撞击死亡

    秦皇岛一地发生车祸,一人死亡-2.jpg


    (网络配图)

    被害人孟某某在省道251线268公里+500米机动车道内步行,一辆大货车在其左侧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大货车驶过后被害人孟某某倒在机动车道内受伤。一分钟后,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冀CEG676号面包车顺251省道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至该处,将倒地的孟某某碾压并拖行,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三分钟后,被告人隋某某驾驶冀CM2187号小型普通客车顺省道251线由南向北行驶,将前方倒在机动车道内的孟某某再次碾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隋某某停车报警,被害人孟某某死于现场。


    被告人侯某某、隋某某分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侯某某、隋某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侯某某、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监控录像等。


    警方介入调查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侯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8月2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法院发布起诉书

    秦皇岛一地发生车祸,一人死亡-3.jpg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2050442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东侯庄村034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隋某某,男,1979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42119790405471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二龙山乡富山村三组,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玉峰里87栋3单元101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


    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侯某某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文章来源于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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