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001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569|回复: 0

血的教训!电动自行车事故真实案例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2 13:59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0-12-17 17:25:28 | |阅读模式
    作者:郑州交通广播
    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数量逐渐增加,由其带来的安全问题逐渐凸显,交通事故也日渐增多。郑州交警四大队公布了近期发生在大队辖区内的几起事故案例,希望能警醒更多交通出行者。

    案例一:2020年05月20日23时04分许,余某强(男,40岁)驾驶黄色号牌豫A508**3电动两轮车沿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货站街交叉口闯红灯向东左转弯时,与驾驶黄色号牌豫A1073**2电动两轮车沿城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张某红(男,54岁)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致使两车损坏,张某红面部朝下倒地不起。05月21日下午张某红因颅脑损失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发生事故时余某强体内血醇含量为87.15mg/100ml,张某红体内血醇含量为165.03mg/100ml,均已超过醉酒临界值;两人所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经相关资质机构检测均已达到机动车标准。

    经调查认定:余某强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驾驶电动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 张某红因准驾不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电动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负事故次要责任。余某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二:2020年06月08日23时10分许,韩某某(男,27岁)驾驶号牌为豫A5105**7电动两轮车载着同村的杨某(男,26岁)沿航海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未来路东约50米处时,与驾驶豫A1587**5电动两轮车沿航海路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高某发生碰撞,致使高某轻微伤、杨某大腿骨骨折,两车损坏。

    经调查认定:韩某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杨某无责任。

    案例三:2020年05月11日15时50分,张某龙(男,31岁,)驾驶电动两轮车沿玉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玉凤路顺河路口北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驾驶电动两轮车载着段某静(女,28岁,平顶山郏县人)的王某举(女,37岁)发生碰撞,导致段某静小腿骨骨折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张某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举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段某静无责任。

    交警倡议广大非机动车驾驶员摒弃以下九种交通陋习:骑行超标电动两轮车、随意变线行驶、闯红灯、逆行、走机动车道、违规载人、停车越线、乱停乱放、边骑车边拨打接听手机。

    QQ|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山东001在线 ( ICP11027147 )

    GMT+8, 2026-4-4 18:37 , Processed in 0.046249 second(s), 2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