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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还是强制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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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6 11:50:00 | |阅读模式
问:犀牛法律的律师,你好!事情是这样的,办公室同事给我介绍相亲对象,我们在肯德基见面的时候,他在我饮料里加了不知什么药,我昏迷了很久,啥都不知道,然后他给我带宾馆去了。肯德基的监控录像,他是怎么下药的,怎么端给我都有,还有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他也承认他给我下药了。我报警之后去做了鉴定,处女膜完整,我告他的是强奸罪,但是到检察院,变成强制猥亵了,我想知道,检察院这样认定合适吗?


犀牛法律律师解答:你好,我需要了解更多的情况。到宾馆之后,对方有什么行为?你知道吗?有什么证据?
问:怎么带到宾馆的,我也不知道,可能快要退房的时候,服务员敲门,我有一丁点意识,他在摸我胸。而且,当时正赶上我来生理期,可能他没碰我。后来他在微信里说:“我以为和你发生关系,你就能答应跟我处对象。”


答:从您的描述来分析,对方确实应该不够成强奸罪未遂。从对方的行为及您给的证据上判断,对方有强奸嫌疑,不过是中止,而不是未遂。未遂指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犯罪目的,中止指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而本案中行为人在宾馆其实是能够实施犯罪行为的,但是对方当时没有进行强奸行为是能而不欲,所以应认定为中止而不是未遂。
问:但是我来生理期了,可能是他没有得逞的原因?
答:对于您的生理期,其实关键是看对方当时的心里态度,如果对方主观上认为在生理期内不能行房,那么可能涉及到未遂,即欲而不能,如果对方对生理期没有准确认识,那么还是中止。
问:强奸未遂,强奸中止和强制猥亵,都大概能量刑多久?
答: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如果认定为犯罪中止,那么,即使认定为强奸罪,量刑时可能会因减轻处罚而突破最低量刑点判处三年以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最终定此罪名,对于行为人来说,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要重一些。
问:明白了。是不是这三个罪名无论哪一个成立?他都会被开除公职?


答:构成犯罪,并被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的,都会开除公职。
问:哦,我理解了,最后想麻烦您一个问题,检察院嫌疑人家是一定打点了的,他定为强制猥亵,是不是最低刑罚能够判缓还是有了我的谅解书能够免于处罚呢?
答:不一定,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1、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3、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另外,如果对方在这段时间积极联系您,您可以和对方协商补偿金额,但需要注意几点:1、不能有强迫对方的话语。2、金额尽量先让对方说,然后您来考虑。3、谅解书不要轻易出具,更不要与您报案时的笔录上所记录的事实情况下相矛盾。
问:谢谢,您给我指明方向了,我领会了。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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