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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无锡拆迁律师: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法律维权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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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24-3-29 08: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无锡拆迁律师: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法律维权注意事项农村房屋折迁补偿标准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3579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无锡拆迁律师: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法律维权注意事项

      一、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十九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或者在房屋征收部门网站上发布通告,通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中所有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自愿报名参与该征收项目评估工作且评估能力适应征收项目工作量的评估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权利来源证明,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行选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一致选择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为协商选定;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得票数多的前五位评估机构(不足五家的全部参加)中,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

      通过多数决定、抽签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市、市(县)住保房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信用情况,并适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房地产估价员通过市住保房管部门会同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工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勘察记录上签字、盖章;被征收人拒绝实地勘察或者拒绝在实地勘察记录上签字、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四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规定持准购证购买。

      前款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定向销售的住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补贴,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二十五条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在签约搬迁完毕并通过市、市(县)住保房管部门审核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补偿价格的20%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按照房屋补偿价的80%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住宅房屋(经租房,含经租的宗教房产),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不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房屋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供承租人长期租用,由公房管理部门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补偿价格的80%对承租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前款所称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损失。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的建筑;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权属登记载明的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在《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改为经营性用房,同时被征收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并能提供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税单的,应当在按照权属登记载明的用途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补贴。

      对于非住宅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征收补偿协议履行时,被征收人应当将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证明等材料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非全部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配合被征收人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决定的有关材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被申请执行房屋权属证明、土地性质证明、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权属证明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征收工作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有关征收与补偿的档案资料在30日内送交房屋征收部门归档,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年度将征收补偿档案移交市、市(县)城建档案机构。

      著名征地拆迁律师沈玉潮,现任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部主办律师,高级合伙人,2015年代理的"解某不服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与"原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一并被选为推进河北省法治进程的十大案例。拆迁案件24小时咨询电话:18618386842 邮箱:25157002@163.com

      沈玉潮律师拥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办案中,善于抓住案件的核心和要害,从最本质和关键的问题着手,办理案件认真负责,恪守勤勉尽责,一切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自执业以来,共代理征地拆迁案件二百余件,其它各类案件三百余件,客户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在九成以上执业信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永远做人民的律师,永远为弱势群体服务。

      二、维权注意事项

      (一)了解事实,知己知彼

      当你面临征收和拆迁时,首先,需要对征收行为进行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进行审视:征收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有没有正式的征收决定及征收拆迁许可文件和征收补偿方案和赔偿标准是否合理?是否依法进行公告?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审视和考量。

      其次要对自身情况进行审视:房屋是否有土地证、房产证或其他证件?经营用房是否有营业执照?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是多少?有没有需要安置的人口?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审视和考量。

      (二)重要权属证明原件一定要保存好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产证、土地证等重要的权属证明证件或者是可以证明自己合法权利的证明、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原件,一定要留在自己手中,最好是保存到其他安全的地方如银行的保险柜,否则一旦发生拆迁纠纷或者需要法律维权,就会造成巨大的阻碍。建议将这些重要的原件放在可靠的地方,因为万一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拆,这些重要文件就很容易丢失,丢失会给你造成不可估量的不利后果。

      (三)依法维权信心要坚定

      在征收和拆迁实践中,一旦你轻易放弃或表现出维权信心不坚定,征收方可能会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缘无故半夜里把房子偷拆,由于家中无人,偷拆房屋的成本很低,征收方这个时候往往会利用这个时机,先把房子拆了,让你心理产生恐慌情绪,继而失去要价的本钱。可是其实如果发生了类似的违法情形,对于被征收人也不一定就百分百是一件坏事,因为如果发生了违法强拆,即表明违法行为不可逆转,被征收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理由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违法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被征收人轻易搬走,就会给征收方释放了这样一个信号:你没有坚决维护自己权益的决心,如果征收方一旦确认这一点,会直接导致给你的征收补偿报价大大降低。

      (四)多听少说,不轻易让征收方了解你的合法诉求

      征收补偿实质上就是征收双方的一种利益博弈,在没有拿到很好的谈判筹码之前,千万不要轻易报价。特别是违法征收过程中,因为征收方作出的补偿方案没有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赔偿,这时就需要掌握技巧来进行依法维权,如果被征收人简单的把自己的价报给了对方是错误的,因为征收方已经知道了你的底线。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多听少说,冷静地判断其用意并沉着应对。关于征收补偿的报价一定要掌握时机和火候,必须选择一个合适的时机才能报价,否则,价格报高、报低都会很被动。因为被征收人不是专业的评估机构,不可能真实的掌握自己房屋及其财产的真实征收价值。

      (五)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家人,都千万不可以随意签字

      在征收及拆迁过程中可能收到各种材料,其中有的可能会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在你没有确认所收到材料的内容及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不要轻易在这些材料上签字。

      更重要的是,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首先必须对如何补偿作出明确约定,比如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位置,面积等等细节都要明确;其次,关于付款或者交付房屋的期限也必须约定明确;再次,关于违约责任也要考虑到位。

      (六)依法依归维权,减少不利后果

      要想获取一个合理的征收补偿,首先要有一颗坚定的心,但是,征收维权行动千万不要盲目进行,没有组织、没有策划的一味个人抵抗、暴力抵抗只是个人英雄主义的表现,并不是追求利益的最佳手段。在遇到非法强拆的时候,一定要随机应变,切不可以卵击石。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第一时间减少损害,寻求保护,必要的时候可以报警或者提前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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