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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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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3-7-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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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23-6-18 20: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 税务总局[url=http:///gxs1.com/sitemaps.xml]AI工具汇总导航平台[/url]的最新消息可以到我们平台网站了解一下,也可以咨询客服人员进行详细的解答![align=center]http://gxs1.com/zb_users/theme/suiranx_air/image/random_img/6.jpg[/align]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2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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