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001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195|回复: 0

聊一聊:弄虚作假,建造师会遭受如下惩罚!2023/5/20 9:21:22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3-6-30 13:25
  • 签到天数: 104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23-5-20 09: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建部发布建市行撤字[2022]47号,经核:因存在伪造毕业证书报考并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行为,取消考试成绩,取得的资质证书作废!如对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url]http://www.sjzajw.com/石家庄装修公司[/url]的相关知识也可以到网站具体了解一下,有专业的客服人员为您全面解读,相信会有一个好的合作![align=center]http://www.shuozha.com/static/upload/image/20230509/1683615551252761.jpg[/alig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住建部拟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首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阅读推荐:

    资质代办中心

    资质代办认证中心

    资质代办成功案例

    资质代办新闻

    联系资质代办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山东001在线 ( ICP11027147 )

    GMT+8, 2026-4-4 12:24 , Processed in 0.038363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