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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闻生父再婚后去世 子女19年后起诉继母返还房屋 2023/3/7 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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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23-3-7 20: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父母离婚后,独生女儿杨某跟随母亲生活。离异后的杨父与樊某再婚,并领养一女,购买了一处新房。杨父因病去世,樊某与养女继续生活在杨父购买的新房里。在生父去世年后,杨某一纸诉状将继母樊某诉至法院,要求樊某返还父亲购买的房屋。日前,房山法院受理了此案。[url=https://www.kfang.com/gabk]赣州房产百科[/url]的相关知识也可以到网站具体了解一下,有专业的客服人员为您全面解读,相信会有一个好的合作!https://m.kfang.com/fsbk[align=center]https://img.fzg360.com/sz/userfiles/image/20230302/495b95676f7a106e3414bc16eee214af.jpg[/align]



    杨某诉称,96年父亲不幸因病去世后,留下的房屋一直由樊某居住,自己从未获得任何财产。自己才是父亲的婚生女儿,樊某长期占用着房屋不返还,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樊某辩称,首先,该房购买于杨父与自己再婚之后,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其次,父母离婚时杨某只有七八岁,离婚后杨某又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因此对父亲一家感情淡薄。杨某只在父亲去世时才出现在葬礼上,在其父生前并未尽到足够的赡养义务。



    在父亲去世近年后、自己需要生活保障之时才提起诉讼,明显是乘人之危。因此,樊某认为法院不应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房山法院已受理此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承办法官告诉,根据我国《继承法》第条的规定,遗产应当按照首顺序继承,即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此处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法官认为,目前有证据表明杨父生前收养的女儿也属于法定继承人之一,因此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此外,在作出判决时也应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际生活状况,及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支出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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