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吉视守望都市
生活中,搭乘同事顺风车,邀朋友驾车同游,开车捎带邻居都十分常见,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但是,如果“好心办了坏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责任该如何划分?赔偿又该如何分配?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出车祸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纠纷案。
审判长:
被告人交通肇事一案进行宣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员损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画面中我们看到的是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正在审理一起“好意同乘”出车祸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纠纷案件。
就在2021年7月2日,王女士驾驶轿车,顺路搭载其四名亲属一同前往柳河县内看马戏表演,不料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会车时相撞,致使王女士车内的三名搭乘人受伤,另一名搭乘人小雨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小雨的父母及其他三位无过错搭乘人,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合理损失。
辩护人:
因与各被害人均系亲属关系,虽然载乘了各被害人,但并未收取车费,驾驶的机动车是自驾车,并且在驾车过程中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根据责任人对本次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和原因比较,法官判断应由对方车辆的被告人张某与王女士按7:3比例分担民事责任比较适当。
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 路婧:
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引起纠纷,在生活中比较常见。本案中王女士无偿搭载亲友,在事故中无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是符合“好意同乘”的,在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为其减轻了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同时也助于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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