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001在线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90|回复: 0

济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件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2 13:59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8-8-19 07:36:39 | |阅读模式
    2016年3月29日,郭某在位于章丘区的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骏牌灰色轿车,单价73000元,当天付款当天交车并支付汽车购置税和保险费。同年的4月15日,郭某发现车辆在交付之前有过维修的痕迹,遂找该公司交涉,并向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投诉,但双方未协商成功。

    济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件-1.jpg

    郭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向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郭某诉称,被告车辆有维修和拆卸的痕迹,构成销售欺诈。被告辩称车辆是合格的,并提交汽车销售单、汽车合格证复印件、合格证送达通知书等。而郭某认为,车辆在出厂时合格不代表被告在销售前对车辆没有进行过维修,被告应当举证证实车辆在原告购买前不存在维修的情形。

    济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件-2.jpg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并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现场勘验,涉案车辆前引擎盖右前方掉漆,且有补漆的痕迹,A柱与一字板凹槽处有锈,发电机仓夹子有拆卸的痕迹,前引擎盖内里左侧螺丝有拆卸的痕迹,进气格栅有腻子粉等。

    法院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汽车,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该瑕疵发生于车辆购买后六个月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举证规定,应由被告对该瑕疵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举证该瑕疵与其无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视为该车辆在销售给原告前存在维修情形,被告在销售该车辆时隐瞒了该事实,给原告造成损害,构成销售欺诈。

    济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件-3.jp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院一审判决,1.原告郭某将车辆退回销售公司;2.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将购车款73000元退还给原告郭某;3.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郭某219000元。

    济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案件-4.jpg

    法律咨询

    QQ|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山东001在线 ( ICP11027147 )

    GMT+8, 2024-4-19 23:48 , Processed in 0.062870 second(s), 2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