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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滨城区法院法官宋德新严重渎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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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3 20:57:33 | |阅读模式
1、法官宋德新擅自捏造、篡改申诉人吴鑫君、胡翠与纪延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内容,且虚构判决书中不存在的内容,并故意错误执行已生效的二审终审判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滨民三初字第201号判决书, 2016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11月11日通知申诉人履行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三初字第20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及本案执行费。但是,该判决书早已生效两年以上,且明确判决驳回了纪延英对于申诉人的诉讼请求,申诉人已经属于该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案外人,并非义务主体。申诉人接到通知后,及时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是,滨城区人民法院未予以明确答复,径行强制执行,严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2、法官宋德新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法官宋德新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并违法违背已生效的判决书内容的情况下,擅自决定评估并拍卖申诉人吴鑫君、胡翠的私人合法住房财产,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神圣财产权,此法官假借人民赋予的神圣的审判权,受利益驱使,肆意赤裸裸掠夺公民的合法财产,此法官的行为堪比强盗流氓黑社会,实施恐吓威胁,这给财产所有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所有人的合法财产正面临受损害的巨大威胁。滨城区人民法院一意孤行,缺乏基本的是非观念,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诉人肯请相关部门对于滨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予以监督,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希望当地和上级司法监督机关及时制止纠正此法官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同时也希望法官宋德新的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引起有关司法监督机关,地方和上级党委政府机关领导的重视,将此法官败类清除出法官队伍,并使之受到相应的严厉的纪律和法律制裁!
                                      举报人吴鑫君、胡翠、吴新明(15072163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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