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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网络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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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06:56:48 | |阅读模式
《担保之殉》小说连载11

11.网络寻找

2016年10月31日,案子的结果终于出来了。江苏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建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苏0829民初2084号,已于20161031结案。联系人:王。【淮安市洪湖区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的王书记员打电话给红星,要于建雅的家庭成员身份信息。红星联系了大永,请他帮忙查一下。

过了几天,大永把于建雅的母亲、女儿的身份信息发给了红星,红星及时地转发给了法院王书记员。并把了解的情况编辑了短信:于建雅身份证号码:320829197604010414,身份证地址:江苏省洪湖区高良涧镇东二街崔朱中心小区3幢10室。离异,与女儿、老母生活。

于建雅一直没有了消息。红星心里着急。工资一直被止付着。家里的生活很困难。于是他继续通过网络寻找于建雅,向上级反映自己的情况,希望得到关注,解决问题。发表了寻找于建雅的帖子《淮安洪泽于建雅老兄:一切安好!》

于建雅老兄:一切安好!江苏洪湖人民法院已经于2016年9月28日下午3点在第九法庭对你借洪湖农商行10万元贷款逾期未还一案进行了审理。根据法院的要求,对你的家庭成员与经济状况也做了了解。虽然我们不认识,还是希望你能回来积极的处理此事。你上有老母,下有女儿。希望你为了她们能考虑一下。附上:最高法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为前文已有,不在列举!)

淮安洪湖的于建雅身份证号码:320829197604010414,身份证地址:江苏省洪湖高良涧镇东二街崔朱中心小区3幢10室。此人以前的联系方式:13685195206。

对于失信人员,我们的国家与法律也有很多的办法。真诚的希望你能考虑利弊,出来处理此事。

帖子《淮安洪泽的于建雅,洪湖农商行找你回来还贷款!》

各位俆州的父老乡亲:

实在没有办法!淮安洪湖的于建雅身份证号码:320829197604010414,身份证地址:江苏省洪湖区高良涧镇东二街崔朱中心小区3幢10室。此人以前的联系方式:13685195206。2015年3月你从洪湖农商行贷款10万已经逾期,多次与你联系,至今你未归。你在俆州做生意,具体地址不详。恳请各位俆州的父老乡亲有知道此人临时住址与生意信息情况的请联系我们。叩谢!

洪湖农商行北京路支行客户经理:0517-87277963。

担保人号码:18936510165(黄)

151510171188(曹)

邮箱:hzhjhyq@163.com   hzhjhyq@126.com

作为担保人,我们深受其害!呼吁社会所有人让失信者受到法律制裁与道德的谴责,让所有失信者寸步难行。再次感谢大家!

                                2016年11月4日

此帖子得到了大家的高度关注,在淮水安澜一个网站上的点击率达到了32293次!

在大湖论坛民生通道帖子《可否要求对于建雅的住房申请执行?
尊敬的法院领导:洪湖的于建雅20153月从洪湖农商行北京路支行贷款10万,逾期未还。该人在洪湖区高良涧镇东二街崔朱中心小区310室,住房一套。其人在徐州做生意。其中有两人担保,一曹姓人员在洪湖园区有企业,经济较好。请问可否申请对其住房实行冻结。我有点不明白的人,房子价值远大于10万,明明有房子可拍卖,为什么债权人不从这方面着手呢?法院是否能从实际情况出发,给予合理的考虑。谢谢!

红星通过各种渠道向有关部分反映。得到的答复都是没有实质内容的回答。人行与法院都是一些搪塞的话。

红星这时候才明白了世道的艰难。作为一名十几年党龄的老党员,在工作单位二十多年的普通农村教师,没有谁会关注你。农商行店大欺客,自己严重的违规,却要我们普通的老百姓来承担他们的失误造成的损失,公理何在?天理何在?

法院对于于建雅这样的老赖没有办法,对于有自己的公司的曹董事长没有办法,对于红星这样的小老百姓都是办法。可悲的中国法制进程!可悲的中国教育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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